问题 | 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
释义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这是基于特殊性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律师提醒出租人应在合同中告知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并在招投标时表明具有继续承租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基于特殊性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律师补充: 出租人应注意的是: 1.告知已经有意向签约的“同等条件”,包括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 2.通知承租人明确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为了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而不被出租人或法院认定有放弃该权利的情形,应注意的是: 1.在租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主张续签租赁合同; 2.在出租人以招投标方式招租时,务必参加招投标活动,以表明具有继续承租的意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结语 结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为了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律师提醒出租人要注意告知承租人同等条件,通知其行使优先承租权,并在招投标时表明继续承租意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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