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过户登记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