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⑴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⑵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⑶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⑷借款人持购房合同、30%首期付款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等资料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在贷款行开立储蓄存款存款账户。⑸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抵押登记、律师见证、办理所购房产的财产保险等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售房商账户,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⑹借款人以后只要每月10日前在存款账户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银行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7)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法律客观: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