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置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置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置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章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