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行政复议属于什么程序 |
释义 | 卫生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程序,复议决定的种类如下: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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