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几种债务,但是付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他必须在履行时指定哪个债务先偿还。如果他没有指定,他首先必须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如果有几个债务到期,他必须先偿还没有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没有担保或担保相等,他必须先偿还负担更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偿还。同时,他还必须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的支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清偿时由债务人指定其要履行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指定,应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如果数项债务均已到期,则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没有担保或担保相同,则应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应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照债务比例履行。除了履行主债务,债务人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如果支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以下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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