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渔业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颁布旨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规定了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并对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措施。此外,对于非法捕捞、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等行为也有相应规定。对于违反渔业法的行为,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颁布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加、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我国在渔业生产方面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重的方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渔业法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罚款:违反渔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渔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3. 责令停产停业:违反渔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吊销许可证:违反渔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综上所述,违反渔业法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颁布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加、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我国在渔业生产方面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重的方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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