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被认可的前置条件不包括()。a自己的劳动是他人的保障;b社会劳动是每个人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哪一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有哪些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如下:1、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体合法;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哪一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有哪些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如下:1、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体合法;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社会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A劳动合同履行与变B劳动合同协商C劳动合同订立D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A劳动合同履行与变B劳动合同协商C劳动合同订立D劳动合同的 法律分析: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而终身性劳动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为合同的存续期限,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 该内容由 庞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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