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2、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