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指出资额度达到三分之二的股东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决定大多数事项,但并非所有事项。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自治,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大股东就天然地对公司的所有事项有着绝对控制权,在制定公司章程及做出股东决议时还是需要足够谨慎,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种种纠纷。 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根本权利,并非一般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仅影响股权比例,已经实缴或认缴的权利并未改变,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同意修改出资期限,则占多数的股东可随时修改,这将会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各股东一致合意而形成的,是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关于出资加速到期,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不能以多数形成的决议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提前出资需要有其必要性及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