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船舶执行的方式是拍卖,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拍卖条件的,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十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海事请求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一、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可以从船舶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应当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权消灭,仅是作为保证主债的担保的消灭,其担保的主债并非一定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例如,船舶拆解、沉没、失踪等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我国《海商法》第2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旦权利客体消灭,权利本身也随之消灭,所以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也就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