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若已经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了保全,则在出现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之下可以解除,具体情形包括: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