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市失业证怎么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何办理成都市失业证以及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就业证明和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免费发放《失业证》。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求职要求等条件。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 法律分析 一、如何办理成都市失业证? 1.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3)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⑤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失业证》。 二、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 最短期限:可领3个月。 最长期限:可领24个月。 成都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其中又包含六种具体情况: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期限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拓展延伸 成都市失业证是一种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证件,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和培训等服务。根据《成都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证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证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系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此外,失业人员还可以在领取失业证期间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证的领取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24个月的失业人员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对于需要长期失业的人员,建议尽快申请失业证,以便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结语 办理成都市失业证需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免费领取《失业证》。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取3个月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短期限为3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09-12)\t第二条\t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02-25)\t第十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09-12)\t第四条\t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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