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已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受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后的变化影响他们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的合法权益其中,落户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水库扶贫搬迁中心、公安部门)。搬迁户到落户市扶贫,可先申请房产证,享受免费房产证、户口居民簿、身份证制作费、身份证免费邮寄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公安、自然资源、水库扶贫搬迁中心、财政、扶贫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