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过户给子女后,父母能否收回? |
释义 | 赠与已经交付的财产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受赠人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受赠人必须履行。如果受赠人无力扶养,则不构成撤销赠与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不能。赠与已经交付的,就不能任意撤销,已经过户不能随意要回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拓展延伸 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通常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权利。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意味着父母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并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父母不能随意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给子女的房屋。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或存在特殊约定,或者赠与行为存在违法、欺诈等情况,父母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来确定。建议在进行房屋赠与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结语 赠与一旦交付,便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受赠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后,无权要求返还。但特殊情况下,如事先约定或存在违法行为,可能要求返还。赠与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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