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录制完成于法院,能否推翻口供? |
释义 | 刑事案件判决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认定有罪,需有其他证据。证据需满足条件: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如供述虚假,可在提审和开庭时说明真相及其理由,翻供是可行的。若供述真实,则无需翻供。法院对案件判决需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 法律分析 可以的,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说明证人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口供真实性审查:录完口供后是否可以撤回或改变口供?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在法庭上作证并录完口供,撤回或改变口供可能会受到严格的审查。法院通常会对口供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证词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撤回或改变口供可能会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可信的行为,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您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先的口供存在错误、虚假或被迫的情况,您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或改变口供。最终决定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决定是否接受您的请求。因此,在录完口供后,慎重考虑撤回或改变口供的后果,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适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撤回或改变口供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法庭重视证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对口供真实性进行审查。撤回或改变口供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您有充分理由证明口供存在错误、虚假或被迫的情况,您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最终决定将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决定。在录完口供后,请慎重考虑撤回或改变口供的后果,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适当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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