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怎么订立 合同订立的方法: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有效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有效承诺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受邀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且内容合法。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