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才能从权利归属转移给你,公证书只能证明买卖程序合法,财产权利并没有实质转移,仍然属于原房主的财产,当他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当然要执行他名下的财产啊。你是被人忽悠了,认为这种方式少花钱占了便宜了,你也不想想,国家如何会设立两套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且走公证书程序又便宜得多。显然那个不管用吗。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