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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额工程款追讨方法
释义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
    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
    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筑工程主张优先受偿。
    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一、工程材料款应该怎样讨要
    工程材料款的讨要:承包人应首先与发包人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对方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时应注意:在明确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发包人只在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内未能履行法院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拒绝执行,将被判决和裁定。
    二、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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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