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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在现场能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出交通事故拖车费谁收
    有下列情形的由执法部门承担拖车费: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3、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有下列情形的由当事人承担拖车费:
    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谁实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最终行政行为吗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为,只是暂时性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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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