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当场实施吗 |
释义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多长?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城管可以请强制性阻令吗 城管不是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然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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