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在实行强制措施必须当事人到场吗?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可邀请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报告、批准、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和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法律分析 当事知人不到场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道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内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容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拓展延伸 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到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行强制措施时,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到场。这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亲自到场可以让其了解和参与整个强制措施的过程,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直接与当事人对话,更好地了解案情,并在最终决策时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和情况。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总的来说,当事人的亲自到场有助于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结语 当事人亲自到场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重要程序之一,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的到场可以使其了解和参与整个过程,提出观点和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也可代表出席,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总之,当事人的亲自到场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