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我国使用国家供电局提供的电能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电费的,国家针对一些不交或者是逾期交付电费的情况有作出电费违约金的处罚,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是需要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要是逾期超过三十天并且经过催交之后还是未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