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有权要求承运费用、要求包装、强制缔约和安全运输等;托运人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运输货物、支付运杂费等。依据《民法典》,承运人应安全运输货物,按时将货物送达约定地点;托运人应准确提供货物信息。承运方有权收取运杂费,对不支付费用的货物有扣压权;承运方应负责安全运输、保管货物,并赔偿损失。收货人有权领取货物,变更到站或收货人需签订变更协议;收货人应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费用。 法律分析 一、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请求给付承运费用的权利、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权利、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等;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的权利、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结语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具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包括费用支付、包装要求、安全运输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相关条款。承运方有收取运杂费、保管货物等权利,同时也有按时运输、保证货物完好等义务。收货人有领取货物、变更到站等权利,同时也有按时提取货物、缴纳费用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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