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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中所特有的原则,具体可归纳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
    (2)一次裁决原则。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而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或再行仲裁;
    (3)合议原则。只有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回避原则;
    (5)合法、合理原则;
    (6)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之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1页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之其他管辖
    1、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2、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3、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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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