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调入总公司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企业员工从总公司调入子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有两种处理方式: 1、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2、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新合同。子公司是单独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调动工作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需要企业出具调动的文件,这样方便有劳动争议的时候计算补偿金。 劳动合同有三种分别是: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经过集团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盖什么样的公章,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因为盖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在用人主体上,集团公司是唯一的,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具体用人问题,主要在于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如何管理和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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