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可以邮寄材料,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2、不予立案或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经过公安机关复议,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5、申请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就同一不予立案决定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本院暂不予受理其立案监督申请; 2、申请人未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 3、申请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结论后,申请人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4、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5、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请的权利; 6、申请人应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便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核实情况及将处理决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