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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区别
释义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
    2、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看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在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上,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没有达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什么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这种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抢劫罪的转化犯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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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