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强迫卖淫罪如何处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本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社会风化,次要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我国刑法将“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强奸型强迫卖淫罪的疑难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强迫卖淫罪在刑法上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十;(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一般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包括强奸未遂后和着手实行强奸但中止迫使卖淫。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具有迫使其卖淫的故意,或者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随即产生迫使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以及在强奸妇女、奸淫妇女的机会中迫使其卖淫的,均应认定为强奸迫使卖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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