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射源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该文介绍了放射源潜在危害程度的五类分类及其对人体的影响。第一类放射源极其危险,短时间内接触可致人死亡;第二类放射源高危险,长时间接触可能致人死亡;第三类放射源中危险,短时间内接触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第四类放射源低危险,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可能造成临时性损伤;第五类放射源极低危险,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法律分析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评估,放射源的潜在危害程度被分为五类,其中第一类放射源被归类为极其危险的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拓展延伸 根据《放射性污染和防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五类放射源的危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最高危险度,第二类为中等危险度,第三类为低危险度。对于五类放射源的管理,应当根据其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对于五类放射源的运输,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于五类放射源的管理和运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放射源的危险程度评估及其分类。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评估,放射源的潜在危害程度被分为五类,其中第一类放射源被归类为极其危险的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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