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助力绿色循环经济 |
释义 |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个人处置和销售各类废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废弃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这一政策旨在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鼓励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发展。 法律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 3、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 4、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 拓展延伸 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 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和发展方向。通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绿色循环经济模式相结合,我们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这种融合不仅可以促进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它也是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需要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推动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结语 通过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们可以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处置和循环利用。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还能推动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循环经济的融合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关键。我们应该加强合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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