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收养关系后户口的处理方法: 1、收养人终止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不愿迁出户口,收养人单独要求被收养人迁出户口的,法院不予受理; 2、收养关系终止与被收养人共同迁出户口的,法院只会判决终止收养关系; 3、收养关系终止后,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也会相应改变。 公民户口的迁出应该以自愿为基础,没有办法强制迁出户口,收养关系终止后,只要户口合法,被收养人本人就可以决定是否迁出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