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离婚手续情况如下: 1、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时,配偶为当地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调解;符合规定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军队可以要求对方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规定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时,配偶是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