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 |
释义 |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 关于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的法律问题。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通过辨认的方式,更好的确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辨认是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辨认的结果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等的规定进行侦查。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侦查辨认属于侦查行为之一,并且辨认的程序性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辨认的时候,需要遵守法定的辨认规则,如果是不符合辨认规则的,那么辨认笔录就属于有瑕疵的笔录,是否可以采用需要由相关的负责人决定,不能采纳的需重新辨认。 相关内容:技术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哪些案件? 现今是信息社会,各种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刑事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针对新型的犯罪方式,利用传统的侦查措施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能更好地惩罚犯罪,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利用技术侦查措施,那么那些案件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呢?本文将对其做具体说明。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是律师专业人士整理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侦查人员应当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 将一个人按照不同的阶段进行区分,称呼的改变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阶段,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的时间,这一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被接受调查,会被限制人身自由,就会更加急切的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权利,限制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的阶段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阶段的特点,严格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应当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犯罪行为,让他说出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告知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录笔录。 4、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侦查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综上所述,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侦查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健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的时候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伤害行为。 其次,在审理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聋、哑人,为了保障他们的权利,要求为他们配备翻译,并注明相关情况,如果是询问语言不通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相关内容: 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之前能否讯问犯罪嫌疑人 关于立案之前能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 一、立案之前能否讯问犯罪嫌疑人 立案前能讯问。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论是否立案,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情况。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查问。 立案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 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应有犯罪事实,若没有犯罪事实的话就不能立案。 二、一个案件能传唤多少次 一个案件对传唤没有次数的限制。 但是每次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传唤以后可能因为构成犯罪,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为了了解具体的情况,在刑事案件未立案之前是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在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且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就可以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需要逮捕的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请。 相关内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主要功能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受到刑事追究。刑事追诉规定了一个立案标准,犯罪行为要达到了立案标准,相应的国家机关才会进行追究。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专业人士为你解答。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整理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在此提醒,这些特定物质都是抢险救灾之用,将其挪作它用,是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行为,是藐视法律的行为,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疲惫讯问吗 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不得疲惫讯问的,传唤最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且不得连续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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