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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释义
    【招投标】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围标的概念 国家工商局1998年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在某一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 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定投标策略,联结成投标联盟参加投标;或者是某个承包商同时挂靠多个投标企业,做出各份不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投标企业的名义共同参与投标,以非法手段排斥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通常是指“包工头”,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显然,围标也称串通投标,它是串通投标的一种更高级的表现形式,比一般的串通投标更加隐蔽、更加虚假,牵涉的企业、人员范围更为广泛,危害性更大。 围标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投标人之间、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围标者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体,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利益联盟体成员可从中谋取利益,性质更恶劣的是相互间达成权钱交易,诱发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围标的表现形式 1、围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分不完全围标与完全围标两种形式。不完全围标即是一个投标人联合或以两个以上不同企业的名义共同参与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同时也存在两个以上的竞标者。而完全围标,即对同一个标的,表面上是多个不同的企业参加投标,实则只有一个真正的围标人在幕后操纵,通过挂靠、收买等手段,组织策划所有投标人组成围标集团对招标项目进行“合围”投标,或者以其中一个投标人为核心,其余投标人扮演陪标角色,使得该工程不管最终的评标结果如何,最后真正的中标者实为幕后操纵的围标人。对于一些特大型建设项目,还会出现多个围标人联合起来,利用各自的关系和手段,挂靠、网罗一大批投标企业,联合组成庞大的围标集团参与投标,中标后按事前约定分配原则,支解瓜分承揽工程项目。 据统计,我市在2004-2007年四年间共查处的围标串标案件有21宗,涉案企业63家。其中,属于不完全围标有20宗,完全围标的有1宗,如2005年查处的某中学图书馆教学综合楼工程,参加投标的8家企业全部参与了串通投标,是典型的完全围标案件。在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中,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一个围标人操控进行围标,如前例;有的是有多个投标人联合串通投标,经查处,涉案3家以上企业参与串通投标的案件有12宗;有的有多个围标人对同一项目进行围标串标,经查处,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出现有不同投标人分别参与串通投标的案件有5宗,个别项目甚至还有三批不同的企业分别参与了串通投标。在查处的案件中,导致被查处的表现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技术标书或商务标书的内容相同,有的是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错误雷同或相同,有的是电子投标文件的属性内容完全相同,有的是投标文件由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有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等。 以上仅仅是经查处的案件,还有一些项目虽然发现围标串标迹象,但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未能查处的案件还有不少,在每年几千宗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有围标行为的,则远不止以上数量。 2、围标的运作模式 围标运作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招标前的密谋策划。通常情况下,围标人一般都与工程的业主有一定的关系,有的甚至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长达几年的跟踪,清楚掌握工程的进展动态,在工程招标前开始密谋策划组织围标。一方面事先对市场上满足本招标工程条件的企业作详细的了解分析,通过挂靠等形式联合一定数量有意向的投标人,确保自己在招标前已控制了相当数量的投标企业或结成联盟体;另一方面收买或授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争取在招标前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参与竞争的投标人。 二是招标过程的控制。招标过程的控制可分两个阶段。首先是资格预审阶段,围标人根据参与投标报名的投标人情况,通过胁迫、利诱、收买等手段,拉拢联盟体外的投标人或迫使他人主动放弃投标,这也是通常有些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到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时突然无故放弃投标的其中之主因;如仍有不肯就范的,则通过资格预审环节的非法操作,排挤其他投标人。如还有漏网的,则在第二阶段,即开、评标阶段,通过拉拢、利诱评标委员会,以不响应招标或废标等手段尽最大可能排除异己,更恶劣是有个别围标人竟然以抢夺标书、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如去年在南沙区发生的“抢夺标书”事件,使投标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自己人”护航参与投标。围标联盟体形成后,内部各成员则按照围标人或协议制定的投标策略,分别以不同投标人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不管最后那家企业中标,围标人都能保证中标。 三是中标后的分成。围标成功后,围标人以“编标费”等形式给予陪标人全部投标费用补偿或事前商定的合作报酬,或者按事先约定的分配原则将工程支解瓜分进行施工,又或者围标人组织围标中标后将工程再转卖给别的承包商施工。更恶劣的是围标人还可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随意选择中标者,如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偏低或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价格更有利可图,则策划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从而保证其赚取满意的利润空间。现在每年都不时会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故或理由不充分放弃中标的现象,由于法制上对这方面的管理和约束不多,为围标人带来了可乘之机, 可见,围标实际上是围标人或围标集团通过招标前或招标过程中的非法组织策划和场外操控,最终通过有形市场的合法程序谋取中标。 3、围标的行为方式 围标行为,实际上是围标人通过“挂靠”、“利诱”、“胁迫”等手段,联合形成一个“利益联盟体”,控制其他投标人共同对拟招标项目形成“合围”进行投标,最终非法谋取中标。其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利诱、胁迫他人放弃竞标或按其同意的条件参与竞标;二是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投标联盟体,联合以抬高或压低标价的方法进行围标;三是围标人挂靠多家企业,名为多家企业参加投标,实际只有二至三个甚至一个围标人在操控整个招标结果。可见,围标目的就是为了限制竞争,其实质就是垄断,不仅违背了招标的宗旨,使招标流于形式,还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甚至诱发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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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