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定的一笔备用款项。是否列在合同价款中,需业主方事先确定。如业主方要求了,但招标公司编工程量清单时漏了,则是招标公司的责任。 如果招标人未定,则是招标人的问题。乙方无权确定暂估金额,所以招标时如招标文件没有暂估金额,乙方投标不计入是正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