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下班受伤是否算工伤? |
释义 | 员工下班摔伤是否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摔伤不属于工伤,但可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根据条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患职业病等情形属于工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范围,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超过申请期限的情况需考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法律分析 一、员工下班摔伤工伤算吗?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摔伤不属于工伤,但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员工下班摔伤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具体情况,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或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遇到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情况,耽误的时间可以不计算在期限内,具体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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