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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外地户口上牌流程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成都市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流程和所需准备的资料。满足条件包括具有稳定的职业或稳定的住所,需在社区或村委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半年以上的登记记录。办理流程包括流动人口登记和申报满6个月后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资料包括身份证、社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或营业执照、租房证明等。准备的资料包括三联销售发票、汽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购置税报税表、车主身份证等。
    法律分析
    一、满足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或稳定的住所;
    2、需在社区或村委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半年以上的登记记录。
    二、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登记:
    a) 采集点申报: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社区、村委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b) 微信自主申报:关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或公众号进行信息申报;
    c) 网络自主申报:登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2、申报满6个月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资料包括
    1)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的清单;
    2)流动人口登记满6个月;
    3)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5)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租房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准备的资料
    1、三联销售发票;
    2、汽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3、购置税报税表(由4S店提供);
    4、车主的身份证,如果不是本地户口,需居住证,各复印4份,其中身份证需要正反面均复印。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成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要求如下:
    一、登记原则
    1. 的原则是“谁用工、谁登记”。
    2. 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3. 各用工单位要明确登记的责任人,登记人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登记。
    二、登记内容
    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包括用工单位名称、用工性质、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3. 居住信息:包括居住区域、居住性质、房屋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4. 流出信息:包括原籍地、前往地、乘坐的交通工具、到达时间等。
    5. 健康状况:包括健康状况、疾病史等。
    三、登记时限
    1. 原则上,流动人口信息应于用工前或入职当天登记。
    2. 特殊情况,可在用工后1个月内登记。
    四、登记方式
    1. 各用工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有关资料了解流动人口信息,在《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
    2. 各用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登记,并在《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
    3. 各用工单位应督促流动人口在《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
    五、处罚措施
    1. 各用工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各用工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督促流动人口完成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各用工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保存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满足条件并办理流程后,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资料包括清单、身份证、相片、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包括申报、审核、缴费等步骤。同时,还需准备三联销售发票、汽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购置税报税表以及车主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九条\t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五条\t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三条\t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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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