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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住房转户口怎么办理有哪些手续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的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包括户口准迁证需要材料、办理指南、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及费用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办理材料
    户口准迁证需要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三、办理指南
    领取户口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迁移证;
    3、准迁证;
    4、16周岁以上入户人员标准证件照一张。
    四、办理流程
    步骤1: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步骤2:准备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证;
    步骤3:注销原籍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步骤4:回成都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
    再次提醒,成都各区县间户口迁移、外来人口入户。购房落户、人才落户等成都户口所有业务都可以直接在手机微信上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六、办理时限及费用
    (一)办理时限:现场办理。
    (二)办理费用: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需要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有一套完善的房屋转让流程。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转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提供。
    2.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权属转移,包括双方姓名、地址、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
    3. 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转让时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房屋的价格。
    4. 契证:契证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
    5. 房屋权属转移证:这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提供。
    在办理流程方面,购房者需要先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网上预约,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整个流程需要预约、排队,耗费一定时间。
    总之,在成都市房屋转让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房屋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购房者还应关注市场行情,合理评估房屋价值,避免因房屋价格过低而产生的纠纷。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成都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宣传材料。申请人需要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办理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准迁证等,办理流程包括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准备材料、注销原籍户口、回成都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等步骤。办理时限为现场办理,办理费用为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六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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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