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外地户口在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外地人在成都购买首套住房的税收政策和购房条件。新政策不再对房屋面积进行划分,而是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税率,即1.5%。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购房条件包括已婚人士、本地无房、提供纳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符合引进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条件等。在购房时,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满3年、婚姻证明 法律分析 一、外地人在成都购买首套住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1. 在原有政策中,对于购买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税率为3%。然而,新政策已不再对144平方米的界限进行划分,而是将所有房屋的税率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税率,即1.5%。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2、一般二套房首付已经可以申请到4成,利率上浮10%,“如果还清首套房的贷款,第二套可以算作是首套房。首套房贷目前执行基准利率。” 3、对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这也就意味着新房源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3年前不得交易。 二、外地人在成都买房条件是什么 1、对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 3、那对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符合下面几种条件的,房产税可优惠: (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4)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购买房产需要缴纳的税费因地区、房屋性质和交易价格等因素而异。在成都市,购房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首先,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房产税。对于个人所得税,购买房产时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契税和营业税等。印花税是在办理房产证、过户等手续时缴纳的,契税是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是在销售房产时缴纳的。 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于首套购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首套购房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 房产税:对于首套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租金收入减半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2. 个人所得税:对于首套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税前结转扣除的优惠政策。 3. 契税:对于首套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首套住房优惠政策,如降低契税税率等。 4. 营业税:对于销售首套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国家政策和地区差异而有所差异。在购房时,建议购房者详细了解当地税收政策,以便享受最大程度的优惠。 结语 外地人在成都购买首套住房,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购买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税率为3%,而新政策将所有房屋的税率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税率,即1.5%。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为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3%,新政策是2%。此外,一般二套房首付已经可以申请到4成,利率上浮10%。对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对于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对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房产税可优惠的条件包括: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想申请首套的话,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一条\t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六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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