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外地户口迁到离婚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以及完成上述流程后,你的成都户籍档案中将不再包含成都户籍信息。接着,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离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 2. 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 3. 工作人员会为你填写户口迁移证,并从成都户籍档案中注销你的户口; 4. 完成上述流程后,你的成都户籍档案中将不再包含成都户籍信息。 2.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然而,对于外地户口迁入的居民,需要满足一定的办理条件。具体来说,他们需要提供双方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另外,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因此,外地户口迁入的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在成都办理离婚登记。 结语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填写户口迁移证并从成都户籍档案中注销户口,最后带着户口迁移证去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离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包括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四条\t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条\t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六条\t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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