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