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将按情节由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以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第(二)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