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部分相似,包括独任审判,举证期可以当事人协商,除判决书等文书可口头送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由基层法院审理不同,行政诉讼的建议程序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天之内,可当庭宣判可定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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