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明材料怎么写呢 |
释义 | 本文描述了male和female两名当事人于year month day在location地点登记结婚,后来在year month day在original marriage registration agency离婚。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若符合条件,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军人离婚证明,审批程序与申请结婚相同,但需团级以上单位政 法律分析 兹证明 male( male,出生日期,年,月,日)与 female( female,出生日期,年,月,日)于 year( 年)month( 月)day( 日)在 location( 地点)登记,于 year( 年)month( 月)day( 日)在 original( 原始)marriage registration agency( 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二、如何办理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适格的;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 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三、军人离婚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结语 兹证明 male( male,出生日期,年,月,日)与 female( female,出生日期,年,月,日)于 year( 年)month( 月)day( 日)在 location( 地点)登记,于 year( 年)month( 月)day( 日)在 original( 原始)marriage registration agency( 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二、如何办理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适格的;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 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三、军人离婚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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