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一、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拾取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拾取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诉讼。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务发生的基础之一; 2、确定责任的不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无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 3、要求报酬的权利不同,在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权要求报酬。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无权要求报酬。 二、错发工资是否可以追回 工资发错了可以追回,工资发错时,员工属于不当得利,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即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