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约人对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合同主要条款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是向特定的受约人提出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个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必须受要约的约束,只要被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要约人就应当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承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要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全部内容;第二,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第三,被要约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提出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一方面,要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内容是:第一,合同主体合格,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第二,合同内容合法,这是指合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订立的。第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责任开始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