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一、公司法董事长的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长的权利有: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权利;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