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且保证担保的实质是保证人为债务人的违约作担保。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主债权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亦可以随主权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张。风险提示:公司担保的风险: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