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公司后,如何处理原有股东?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收购公司后,如何处理原有股东? 公司被收购后对原股东的处理方法: 1、收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对于被收购股份的股东,公司被收购意味着其股份的转让,原股东不再与公司有关;未收购公司股份的原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2、全部收购公司股份。本次收购意味着所有原股东转让股份,原股东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同时,公司收购后,原股东的原股份可以实现。具体分割方式,公司章程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持股比例分割。但分割前应扣除合理的费用、费用等。 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 二、要收购公司,请问收购公司的股东决议是如何的?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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